1、大连裕鹏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包含债权本金83,671,025.85元,利息2,533,311.83元,孳生息4,940,076.82元,债权总额91,144,414.50元。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8)辽02民初596号判决书。该企业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31号12层9号,已停止经营。该项目涉及三笔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借款1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2笔。担保措施包括房产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房产抵押:辽宁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良玖国际大厦B1层房产3546.46平方米抵押;保证人:毕晓东、毕晓伟、杨咏华、大连良玖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房屋位于良玖古玩城地下一层,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地下一层,该房屋所在楼宇一共6层,地下一层到5层均作为古玩城经营使用。地下一层面积为3546.46平方米,其中公共面积1879.87平米。公共面积除一楼自用通道外,还包括供全楼使用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分布较为密集,另有约100平方米作为古玩城大堂使用。该房屋所在楼宇由宁安公司自行购买热源供暖,买受人需承担供暖管网分摊使用费、维修费等,并需按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担供暖费等。因该房屋属于商业建筑,根据大连市相关规定,无法进行市政供热并网,且楼宇外墙为玻璃幕墙也无法自行加装空调。该房屋监控、通风、给排水,空调主机及管道,供热设备及管道设施设备自2012年年交付使用后,未进行过大修、更换等,目前管道渗漏损毁情况严重。该房屋所在楼宇的门前空地规划并非停车场,无法保证买受人和商铺使用人及客户停车使用。 2、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6、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8、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9、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0、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2、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