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辽金中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约定向辽金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相关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辽金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辽金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辽金中心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支付及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相关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辽金中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第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支付。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进行资产交割过户工作。
第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辽金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辽金中心的结算账户,辽金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辽金中心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辽金中心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辽金中心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辽金中心出具收款凭证。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辽金中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辽金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交易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辽金中心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十条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代收代付,不得由辽金中心以外的第三方代为结算。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Ο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