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阳骏赛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法定代表人常青,实际控制人为常青。该企业主营为机电安装销售,主要经营项目为机电设备、软化水处理设备、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安装等。2014年10月20日,沈阳骏赛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沈阳骏赛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贷款在申请人处投保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11,256,000.00,方式为抵押+保证。沈阳骏赛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房产,共计5套(2套门市、3套住宅),总面积1006.75㎡。常青、安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贷款发放后,沈阳骏赛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支付保险赔偿金¥10,520,451.83,取得抵押物债权。2016年12月23日、2018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对抵押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下达申请人胜诉的判决。截至2020年5月31日,申请人享有沈阳骏赛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总额为¥17,696,276.68; 2、 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7、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9、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0、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 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3、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