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债权系我司于2018年11月22日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债务人以张群、全秀芹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1,177.6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及坐落的400平方米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张群、全秀芹、赵德宁、吕雪梅、张延坤、沙卉。 2、债务人瓦房店弘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4日,注册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庄子村,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宁,公司经营范围: 轴承及轴承配件制造、加工;经销钢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3、该户债权已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书。抵押物查封情况:瓦房店市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下达(2016)辽0281民初字第6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张群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的瓦国用(1999)字第0072号土地;张群、全秀芹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私有的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60004070号三层商业用房,为本案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 4、项目瑕疵:债务人已停止经营;债务人注册资本未实缴。 5、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6、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7、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8、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9、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10、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1、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2、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3、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4、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5、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6、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