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盘锦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收购盘锦银行不良资产包,其中包含盘锦晟华苑大酒店有限公司2笔债权。截至债权转让基准日,债务人盘锦晟华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98,500,000.00元,利息为562,469.18元,合计99,062,469.18元。现委托盘锦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该债权挂牌转让相关工作。 2、 担保人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的位于双台子区晟华苑三期、四期、五期、六期的共35处房产为抵押物,为盘锦晟华苑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两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3、 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7、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8、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9、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0、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1、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3、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4、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