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打包转让资产为3户债权,具体为:大连金字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2户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债权。其中:大连金字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质押,抵押物为抵押人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翠柳路西侧,大轮一号路南侧、大轮二号路东侧的在建工程(规划用途为厂房,第二顺位抵押)建筑面积57510㎡(登记部门查询),及其项下工业用地164384.45平方米;抵押人中煤北方(大连)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奔驰小汽车一辆;保证人为中煤北方(大连)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燃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宁福新;应收账款质押为:中煤北方(大连)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270万元,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对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的应收账款1367.94万元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14.8万元。1户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人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翠柳路西侧,大轮一号路南侧、大轮二号路东侧的在建工程(规划用途为厂房,第一顺位抵押)建筑面积57510㎡(登记部门查询),及其项下工业用地164384.45平方米;保证人为宁福新。另1户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人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翠柳路西侧,大轮一号路南侧、大轮二号路东侧的在建工程(规划用途为厂房,第三顺位抵押)建筑面积57510㎡(登记部门查询),及其项下工业用地164384.45平方米;抵押人黄丽萍名下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街62号1单元3层2号,建筑面积67.56㎡住宅;保证人为宁福新。 2、债务人大连金字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公共仓库办公楼201B-20,法定代表人:宁福新,注册资本1300万元,经营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大连保税港区内经营煤炭、矿产品(不含专项)、机电设备(不含汽车)、金属材料;生物制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不含专项);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机电工程施工(不含前置审批项目);工程信息咨询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维修(仅限上门维修);机电设备(不含专项)销售与售后服务(不含专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6年8月21日,注册号210242000001015。 债务人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花园公寓六号楼1单元901号,法定代表人宁福新,注册资本84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环保、节能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照明工程、环境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重型机械、物料机械设备、港口设备、智能化电气设备、机电设备及控制系统、冶金、电力、工矿、石油、化工装备的研发、销售、安装;节能、环保、减碳项目技术咨询、技术研发;太阳能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站设备管理、维护及技术服务;物联网服务;脱硝催化剂再生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利用(只限分公司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3年9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071599532K。 3、3户债权均已胜诉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4、项目瑕疵:本项目主要抵押物为抵押人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的在建工程及其项下工业用地,该在建工程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翠柳路西侧,大轮一号路南侧、大轮二号路东侧,未办理产权证,尚未正式完工,配套设施尚未建设,有被占用情况;抵押人黄丽萍名下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街62号1单元3层2号住宅,有被占用情况。 5、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6、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7、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8、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9、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10、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1、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2、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3、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4、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5、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6、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