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债权系我司2017年6月27日出资收购,原债权行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转角房村工业出让土地一宗,面积22,618平方米;厂房10,735.68平方米。保证人为李贤姬、申在成。 2、债务人大连裕曼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5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华家镇转角村,法定代表人李贤姬,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100万元。经营范围:水果、蔬菜速冻冷藏加工;罐头生产;农产品、水产品收购(专项审批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3、该户债权已诉讼,2015年6月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大民三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裕曼食品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李贤姬、申在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项目瑕疵:债务人已经停止经营;大连裕曼食品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其中抵押土地上还有7幢建筑,虽然已经建好,但没有权证,恐对以后处置带来不利影响。 5、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6、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7、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8、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9、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10、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1、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2、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3、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4、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5、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 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6、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