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人大连春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4300万元,期限:2014年6月23日-2015年6月19日,于2015年6月19日逾期。担保方式:抵押担保。1抵押人大连春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物为聚乙烯,价值3811万元 ;聚丙烯价值为100万元,总抵押值3911万元,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大连嘉泰生态网业有限公司,抵押物为聚乙烯,价值为1129万元;聚丙烯价值为100万元;防风网价值为3049万元,总抵押值4278万元。两公司抵押物总价值8189万元,抵押担保4300万元,抵押率53%。截至2021年9月17日尚欠本金4198.29万元,尚欠利息4040.68万元,本息共计8238.97万。 2、 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 该户债权已于2017年诉讼并胜诉,判决书号:2017辽09民初46号;执行裁定书号:2018辽09执12号;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号:2021辽09执恢6号。 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8、 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9、 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0、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