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的为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取得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四期的5套抵债房产,面积358.37平方米。恒宇公司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目前该标的房屋处于使用状态。 3、意向买受人须自行查看标的房产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经济及风险承担能力,审慎的参与竞买。 4、房屋以现状转让,房屋的结构和面积以恒宇公司取得的房屋架构图为依据,意向买受人应认真查阅房屋架构图,意向买受人参与竞买即视为认可房屋架构图与房屋实际情况一致。买受人竞得房屋后不得以面积缺失、房屋结构不符等理由要求恒宇公司赔偿及解除合同。 5、买受人竞得房屋后,恒宇公司与买受人按照法律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承担纳税义务,法律及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各承担50%。 6、买受人竞得房屋后,恒宇公司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身,然后再与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买受人须对办理过户所需的时间予以等待。 7、买受人竞得房屋前所欠缴的费用若属于恒宇公司应承担的,由恒宇公司负责;买受人竞得房屋后所欠缴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8、挂牌服务费由买受人与恒宇公司分别承担50%。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 10、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项目挂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11、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13、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14、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