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委托人确定具有受让资格(委托人书面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500万元保证金到辽交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在交纳500万元保证金到辽交中心指定账户经辽金中心确认后告知委托人。委托人配合意向受让方可开展标的企业情况的尽职调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向受让方调查完毕确定购买意向后再次向辽交中心缴纳1900万元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结束,被辽交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 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这部分属于场外支付)。辽交中心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收到全部转让款(包括场内、场外资金全部到达指定账户)的书面材料,并收取委托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配合出具股权成交确认书,在工商部门办理转让股权过户手续。 4. 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股权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企业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股权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 已完成对对股权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转让价款、放弃受让、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委托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股权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第一笔500万元的保证金。 5、挂牌期限为20个工作日,如果只征集到一位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6、如非委托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第一笔50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按照辽交中心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7、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