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披露: 1、项目具体情况:截止2024年8月20日止,该债权总额为720,629.55万元,其中本金101,295.72万元,利息619,333.82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转让方挂牌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可能存在无法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连续计收利息、复利的情形。 2、转让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债权转让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7、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 贷款债权项下的抵押物、查封物、质押物可能存在已灭失、已出租、损毁、指向不明、已归属其他第三方,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存在在先查封、抵押给第三人、租借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部分抵押物可能存在权属争议,存在无法行使抵押权的风险。 9、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10、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3、贷款债权可能存在抵押合同与主合同无法对应,多份抵押合同间重复、矛盾、超过行权期限等情况,导致手方方无法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风险;贷款债权可能存在抵押物权证面积与实际抵押面积不符、数量不符等情况,导致受让方无法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风险。 14、本资产包内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5、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及债权抵押物可能存在被拆迁、灭失的风险。 16、贷款债权担保权利可能存在已经丧失诉讼时效的风险。 17、贷款债权存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风险。 18、本资产包内债务企业已更名或已转制,存在更名或转制后企业不承债风险。 19、贷款债权存在抵押物全部出售或灭失风险。 20、贷款债权可能存在抵押资产与民事判决书认定抵押资产不一致导致的丧失优先受偿权风险。 21、贷款债权如涉及欠缴诉讼费、执行费、税费等费用的,均由乙方承担,缺少费用相关凭证。如发生诉讼退费,退费款项仍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在受让贷款债权后不能以转让方名义采取保全、查封、续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22、本资产包可能存在债务人、承债人或保证人为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机关承担清算责任等)的情形,受让方购买该资产包后同意放弃向国家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承债、国有企业注销后国家机关承债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等涉及到国家机关承债的情形)追偿;本资产包存在债务人或保证人或承债人破产受偿为零、破产终结、政策性破产的债权,受让方购买该资产包后同意不对外转让;受让方购买本资产包后同意如果资产包中某户资产被法院判决转让无效,受让方不要求整包转让无效。 23、本资产包内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24、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东北公司已破产终结。 2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向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债权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收其交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 26、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还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若在首个挂牌公示期内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首个挂牌公示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按规定无息返还。 2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8、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9、本项目受让登记手续、竞价均须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办理。 30、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转让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账 号:06150001040020543 开 户 银 行:农行南湖支行营业厅 3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