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简介: (1)大连顺浩置业有限公司债权:截至2024年8月31日, 债权本金7,966.66万元,利息合计6,436.83万元,债权合计14,403.49万元。债权担保形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18号的233套公寓,建筑面积总计23,117.94㎡;6块分别位于哈仙岛、塞里岛、獐子岛、海洋岛的海域使用权(二顺位),宗海面积合计1533.78公顷。质押物:保证人栾捷持有的大连顺浩置业有限公司200万股股权。保证人: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东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连隆物资有限公司、大连龙运东方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大连泽琦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忠益塑筋机械有限公司、长海华强水产有限公司、大连越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栾涛、王文玲,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未诉讼。 (2)大连东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债权: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权本金4,246.49万元,利息3,300.17万元,其他权益30.28万元,债权合计7,576.94 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抵押物为大连顺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18号的75套公寓,建筑面积总计6,864.37㎡。保证人: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王楠、栾涛、王文玲、佟瑞,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执行。 (3)大连连隆物资有限公司债权,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权本金4,255.06万元,利息3,294.31万元,其他权益30.72万元,债权合计7,580.09万元。担保方式:抵押、保证。抵押物:大连顺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18号的52套公寓,建筑面积总计4,905.34㎡。保证人: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李凯、栾涛、王文玲、富帅,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执行。 (4)大连龙运东方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债权,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权本金0元,利息83.89万元,其他权益0.68万元,债权合计84.57万元。担保方式:抵押、保证。抵押物:4块位于哈仙岛、塞里岛、海洋岛的海域使用权,宗海面积合计867.12公顷。保证人:大连顺浩置业有限公司、栾涛、王文玲。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执行。 (5)大连泽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权本金0元,利息142.47万元,其他权益29.64万元,债权合计172.12万元。担保方式:抵押、保证。抵押物:保证人大连顺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18号的61套公寓,建筑面积总计6,584.61㎡。保证人: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创达地产(大连)有限公司、栾涛、王文玲、王琳、张洁。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执行。 (6)大连鑫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债权,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权本金441万元,利息456.16万元,其他权益4.95万元,债权总额902.11万元。保证人大连德朋元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春阳、张宝娣、马克、王晓平,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执行。 2、标的债权中,多数企业已停止经营,偿债能力很弱,转让方取得上述债权后没有过还款也没有表示还款意愿,偿债意愿较低。除此之外,长海华强水产有限公司两块海域使用权因欠缴海域使用费已经被政府收回并注销海域使用证。经向长海县海域权登记机关了解,另外两块海域使用权至今欠缴海域使用费,有极大的被政府收回的风险。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名下一宗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金石滩北部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该项目土地也有被政府收回的风险。 3、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7、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8、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9、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0、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1、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3、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 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4、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