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沈阳中街萃金楼商业实物资产
项目编号
LJ-W-2024-012
转让申请与承诺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持有的沈阳中街萃金楼商业实物资产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贵中心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公告信息并由贵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贵中心的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5、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贵中心、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处置标的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98号6377.27平方米独栋商业实物资产。
重大披露事项
1、转让标的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取得的实物资产,资产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98号6377.27平方米独栋商业实物资产。
2、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实地勘察标的,并自行详细查阅、核实标的档案及其有关资料,确认标的实物和登记手续状况。
3、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自行了解、确认转让标的司法查封、被占用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解除司法查封、清场、进驻等事宜。
4、标的按实物及权属现状挂牌转让,公告及文件中的记载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是以现有相关资料确定的,仅供参考,若与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不符时,不作任何调整,不影响挂牌的成交价格。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6、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7、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8、该标的资产获抵债裁定后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买受人需自行完成过户手续的办理手续,以及转让方抵债过户、过户到买受人等两次过户手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全部费用税款全部有买受人承担。标的资产占用宗地为划拨商服用地,如若需要按当地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则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购买人承担。
9、转让方预收的该标的承租人10万元租赁保证金一并随该实物移交给买受人。
10、该项目存在优先购买权人情形,在有普通竞买人申请受让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权人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辽宁房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或备案机构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4年5月23日
资产评估值
12852.11万元
二、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住所
沈阳市沈河区宁山中路142号
负责人
李松涛
经济类型
国有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价格
68,844,200.00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本中心指定账户交纳27,537,680.00元保证金,并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及相关服务费用支付至本中心指定账户。分期付款方式下,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交款转让至转让方指定账户,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资产转让价款的30%,累计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保证金作为首付款(如保证金低于资产转让价款的30%,受让方应于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至30%)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直接划转至我司账户,针对剩余转让价款,第一年偿还比例不低于10%,第二年全部偿还完毕。分期期间资金占用费按照6%/年计算,按季支付。受让方付清全部资产转让价款之前,资产不予交割。
2、首个挂牌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只征集到一位意向受让方的,则自动延牌3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仍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挂牌转让方式成交;如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延牌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每次加价幅度为10万元或整数倍,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转让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即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的;⑤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⑥受让方违反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资产有关情况,包括已披露和未披露的瑕疵,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不得以资产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5、 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相关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本中心将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并且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有权另行处置该项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该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受让该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原债务人或者是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前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前述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方应保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资金来源均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为自身依法可支配财产,不涉及各类洗钱、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来源于上述不符合受让本次挂牌项目交易对象的各主体;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34,422,120.00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下午15:00时前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电汇
四、挂牌信息
首个挂牌公告期
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0日
首个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3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仍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挂牌转让方式成交;如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延牌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
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以网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首个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止。
联 系 人: 刘女士 吴女士
联系电话: 15004067907 1394034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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