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截止2024年12月18日,该债权总额为78,907.50万元,其中本金44,039.94万元、利息34,611.33万元、垫付费用256.23万元(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仅作为参考。 3、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标的债权项下相关的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可能存在因已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6、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 7、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担保物可能存在基于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 9、担保物可能存在发生灭失、实缴出资不到位或存在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存在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 10、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1、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2、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复利等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5、拟处置债权虽然已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但仍可能存在主债权丧失诉讼时效的风险,担保债权超出诉讼时效、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16、拟处置债权质押物存在被债务人或担保人抵债给第三方等妨碍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17、拟处置债权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可能存在本案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风险。购买债权后不能以转让方名义采取保全、查(续)封等执行措施。 18、本次债权处置,转让方将诉讼费等垫付费用256.23万元连同债权一并转让,受让人不再另行承担。如该债权在本次转让前发生欠缴诉讼、执行等费用,则全部欠缴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 19、葫芦岛天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首轮查封的房产,因与住宅小区共用同一宗土地,在查封房产处置时可能存在所占土地无法分割的情况。 葫芦岛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因在先抵押权人处置该债权首封房产而产生的185.4万元执行款,因尚未划付至该债权执行法院沈阳中院,可能存在执行款无法受偿的情形。如项目竞价成交,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该执行款划付至转让方账户的,该执行款归转让方所有,根据转让方入账冲减情况将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债权金额部分做相应调整,转让价款等其他条件不变。如在过渡期内及资产交割后执行回款的,则归受让人所有。 葫芦岛天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和葫芦岛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质押的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均存在被其他权利人首轮查封的情形。 20、拟处置债权涉及的债务企业可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2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22、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在公开竞价结束后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期间,转让方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补登公告,公告有效期限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项目标的进入公开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时间结束后,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受让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转让方按规定无息返还。 2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4、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5、本项目保证金为3000万元,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如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6、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转让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账 号:0615000104002054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 27、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