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或风险情况: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为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户债权: 根据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7月8日和2023年10月9日两次作出的《债权审核意见通知》,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283,659,617.21元,性质为担保债权,具体为: 1.1、对应原本金20,000.00万元收购债权,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73,111,347.47元,性质为担保债权,其中:本金为81,709,486.20元、利息99,600,761.04元、违约金91,801,100.23元; 1.2、对应原本金3,900.00万元收购债权,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548,269.74元,性质为担保债权,其中:利息3,372,596.04元、违约金7,175,673.70元。 2、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资产不包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辽01执恢144号之一、(2020)辽01执恢144之二、(2020)辽01执恢143之一《执行裁定书》中裁定转让方以19,587.90万元现状取得位于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东、工业街西、北新路北、潜龙路南总建筑面积79,762.23平方米共计705套房产所有权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 3、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仅作为参考。 4、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5、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转让协议《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转让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6、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7、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 8、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9、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 10、担保物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可能存在房地产行情进一步走低,抵押房产贬值的风险。 11、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2、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3、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5、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尚未掌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信息。 16、抵押房产均为在建工程,未竣工和验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后期维护和续建、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等问题。 17、抵押房产存在被债务人另行销售、工程款顶账等权属争议,存在被第三方控制、占用等问题,存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欠付工程款、破产申报财产等情况,上述问题和情况可能存在目前转让方未知的和将来增加的情形,有可能引发案外人所有权争议,存在工程款优先权、商品房消费者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风险,存在不能优先受偿或全部受偿的风险。 目前据转让方了解有部分抵押房产有被第三方占用的情况,实际占用数量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存在抵押房产被占用数量超过前述已披露数量的风险。部分抵押房产处于执行异议诉讼过程中,存在败诉风险。部分抵押房产存在新增被诉风险或存在抵押房产已经被诉但转让方尚不知晓的风险。法院裁判中止执行的抵押房产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证。 根据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恒强马德里花园”小区房屋情况的报告》,部分抵押房产存在权属争议情况,故存在权属争议的风险,最终应以司法确认为准。 18、抵押土地使用权为阜新恒强马德里花园小区全部土地使用权,地上分为一期和二期房产,为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存在其他非抵押、非抵债房产。根据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调查报告》、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恒强马德里花园”小区房屋情况的报告》,部分非抵押、非抵债房产存在已售情况,存在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难以优先受偿的风险,最终应以司法确认为准。 19、 2023年11月1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2024年12月30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22日分别在阿里资产网站刊登《关于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强马德里花园”烂尾楼项目非货币资产包的拍卖公告》,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起拍价分别为4.41亿元、3.10亿元、2.17亿元,前两次拍卖于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22日流拍,第三次拍卖于2025年3月9日开拍,破产受偿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债权受偿降低的风险。 2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需承接转让方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21、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第二批债权的报告》。破产受理法院至今未裁定确认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性质,存在债权人增加、债权金额增大、债权性质变为优先受偿权的可能。 22、阜新恒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8日和2023年10月9日两次作出《债权审核意见通知》,确认了转让方的剩余债权金额及性质。破产受理法院至今未裁定确认转让方的剩余债权金额及性质,可能存在对剩余债权金额及性质的确认结果进行调整的风险。 23、受让方需要承担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所有费用,即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方式包括并不限于邮寄、公证、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 2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资产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25、若挂牌公告期内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其所报价格不低于转让底价,需在挂牌公告期结束后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期间,转让方同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网站、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或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网络平台上补登公告,公告有效期限3个工作日,如确定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标的进入公开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时间结束,最高报价者为最终受让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转让方按规定无息返还。 26、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7、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8、本项目保证金为2,153.75万元,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如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9、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转让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账 号:0615000104002054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 30、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