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通过司法抵债取得的物权资产,资产为位于大连市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大宽街一段50号4单元3层2号面积129.19平方米的抵债房产。 2、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意向受让方的标的物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转让方并非标的物权的原始权利人,转让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物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物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文件和/或原始债权文件; (2) 义务人或与抵债资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 与抵债资产相关的基础债权及其他请求权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限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抵债法律文书(含裁定、判决、裁决或公证书)被撤销,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等; (4)涉诉抵债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 原始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等资产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等情形; (6) 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抵债资产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7) 抵债资产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或无法办理抵债资产的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8) 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9) 有关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不动产的面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分摊面积等)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可能存在具体位置无法确定、边界无法明确等情形; (10) 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发生被采取查封、冻结、监管等措施,或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出借、设定居住权、地役权、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1) 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含转让方、义务人及其任一前手)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费(契税、印花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供暖费、垃圾清运费 、空调使用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的情形; (12) 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土地闲置或其他可能被有权政府部门征收或收回(含无偿收回)的情形; (13) 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或无法及时办理或不能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前述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属证书被撤销,或者抵债资产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4) 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承租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商、消费者、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5) 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新设或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不动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的相关手续); (16) 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的质量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亦可能存在拖欠建设工程款、消费者退房款,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拍卖变卖等情形; (17) 抵债资产项下不动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8)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物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意向受让方应在参加竞买前实地勘察标的,并自行详细查阅、核实标的档案及其有关资料,确认标的实物和登记手续状况。 4、意向受让方应在参加竞买前自行了解、确认转让标的司法查封、被占用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解除司法查封、清场、进驻等事宜。 5、标的按实物及权属现状挂牌转让,公告及文件中的记载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是以现有相关资料确定的,仅供参考,若与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不符时,不作任何调整,不影响挂牌的成交价格。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7、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8、意向受让方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9、意向受让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资产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10、意向受让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意向受让方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资产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资产,接受标的资产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长城承担赔偿、回购或其他任何责任,任何情况下,买受人均需将按照须知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标的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至标的资产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资产的变化而请求长城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买受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买受人从转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将该标的资产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权利而发生纠纷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不得再向转让方追偿。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