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良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不良金融资产项下的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续存性瑕疵的情形。
(3)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a.银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转让主体的情形: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办法》(财金【2012】6号)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b.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让主体的情形:除转让方有特别约定外,凡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只要不是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受让人。